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2财保35号
申请人: 何某某,女,汉族,1957年1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号。
被申请人:XXXXXX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4E。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陕AXXXXX车辆驾驶员。
申请人何某某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XXXX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所有的陕AXXXXX轿车予以查封。2410841270申请人何某某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一份,保单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70,担保金额15万元人民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XXXXXX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所有的陕AXXXXX车辆的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 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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