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民初426号
原告上海秋阳予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全部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8年8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秋阳予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秋阳予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上海秋阳予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费18975元。
审判长 吴 松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林晓楠
书记员 高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