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桐庐秋阳成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浙江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西南证券股份公司、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民初425号
原告桐庐秋阳成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浙江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郭丛军、西南证券股份公司、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桐庐秋阳成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庐秋阳成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659元,退回2634元),由原告桐庐秋阳成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吴 松 审判员 林晓楠 审判员 刘 波
书记员 谷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