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05民初534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联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后九好公司对本案提起反诉,本院审查受理后,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本院分别于2018年3月19日、2018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中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智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广亮、杨芳,九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联公司诉请要求解除与九好公司之间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九好公司在诉讼中予以认可,可视为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故中联公司与九好公司之间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解除。对中联公司要求确认其出具中联评报字[2016]第512号《资产评估报告》行为无效的诉请,本院认为,首先,该行为系中联公司自行作出,其要求确认己方所实施的行为无效,缺乏诉的利益;其次,该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不存在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再次,《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是否与事实相符,并不是认定评估这个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前提。故对中联公司的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中联公司要求九好集团赔偿损失540万元的诉请,本院认为,九好集团未将3亿元定期存款被质押的资料提供给中联公司,违反了《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中有关九好集团应对提供给评估机构的评估数据、资料和其他有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因此导致中联公司被证监会处罚所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中联公司的违法事实,并非仅有未披露该3亿元定期存款被质押一事,还存在“对风险实施的评估程序不到位;形成未来收益预测的评估假设明显不合理、导致评估值高估;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违法事实,故对于中联公司的罚没损失,本院酌定由九好公司赔偿1620000元。对于九好公司要求中联公司返还已收评估费900000元的反诉诉请,因中联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且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虽然该评估报告不能得到相关机构的认可、评估目的无法得到实现,但导致该结果产生亦有九好集团自身的原因,故本院认为九好集团要求返还该900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中联公司和九好公司提供的证据的三性均予以确认。
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九好公司原名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月23日变更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8日,九好公司委托中联公司对九好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并与中联公司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主要内容有:评估目的为反映九好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为股东以其所持有的九好公司股权出资事宜提供价值参考意见。评估范围为九好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评估费为190万元(不含税)。九好公司对评估目的所涉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可行性负责;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提供评估必要的资料,并对提供给评估机构的会计账册、评估明细表、资产清查及使用情况等评估数据、资料和其他有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等等。中联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要求,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维护所发表专业意见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等等。后双方又于2015年5月20日签署了补充协议一,将评估费调整为人民币200万元(含税)。此后,因中联公司以评估工作量有所增加为由要求提高评估费用,九好公司又与其在2015年11月2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二,约定在原有评估费基础上增加评估费100万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九好公司累计向中联公司支付评估费90万元。中联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出具中联评报字[2016]第512号《资产评估报告》。2017年5月9日,证监会对中联公司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0号),认为:中联公司对九好公司全部股权项目进行资产评估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联公司对九好集团银行存款实施的评估程序不到位,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拟决定没收中联公司业务收入240万元,并处以1200万元罚款。接到证监会通知书后,中联公司向证监会说明情况,并在听证会上陈述了申辩意见。2017年8月10日,证监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一、中联公司对九好公司全部股权项目进行资产评估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对风险实施的评估程序不到位;(二)形成未来收益预测的评估假设明显不合理,导致评估值高估;(三)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二、中联公司对九好集团银行存款实施的评估程序不到位,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决定:一、没收中联公司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450万元罚款;二、对鲁杰钢、贠卫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于10万元罚款。中联公司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9月1日,中联公司向证监会缴纳了上述540万元罚没款。
审理中,九好集团确认其提供给中联公司的评估资料中没有关于九好集团3亿元定期存款被质押的资料,九好集团也未主动向中联公司披露。
一、解除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二、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1620000元。
三、驳回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四、驳回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9600元,由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720元,由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8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14880元,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4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碧莲
人民陪审员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冷毓芝
书 记 员 樊笑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