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兴丰源电气有限公司

兰州兴丰源电气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4民初3158号
原告:兰州兴丰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西路10号(长业大厦10幢7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显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行,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原告兰州兴丰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兰州兴丰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兴丰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84元,由原告兰州兴丰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