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科隆地板有限公司与杭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民终450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杭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袁浦镇轮渡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杭州科隆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凤起广场A座902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杭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科隆地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5)杭江商初字第3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一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预交二审受理费的期限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上诉人杭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递交上诉状后,一审法院又向其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但上诉人杭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斐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金不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