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03民初95号
原告:自**美彩灯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法定代表人:余小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明,自贡市自流井区直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泽县亚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
法定代表人:李亚平。
被告:临泽县鼎盛图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
法定代表人:郭海平。
原告自**美彩灯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泽县亚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临泽县鼎盛图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9年1月6日签订彩灯承揽制作书面合同,原告工人于2019年1月5日进入被告指定的彩灯制作现场,双方并将此日作为合同成立之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揽制作灯组,合同总金额110.08万元。合同履行中,被告支付了定金和部分工程款后,原告多方催促其支付后续款项,被告终无回应。因原告履行合同义务,要在被告先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后,才能完成彩灯制作合同义务。现被告先履行义务不能,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要求解除彩灯承揽制作书面合同和要求被告按进度支付原告工程款及要求被告承担其违约损失等。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本案应当移送至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于2019年1月6日签订的《彩灯承揽制作合同书》“第8.1、本合同履行地为最终合同签订地,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首先应当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所辖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因《彩灯承揽制作合同书》约定“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所辖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住所地是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南环路228号川南五金城一期21栋216号商铺,故本案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临泽县亚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被告临泽县鼎盛图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临泽县亚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被告临泽县鼎盛图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曾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