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723民初1885号
原告:临泽县鼎盛图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沙河镇健康路供销社*楼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MA72XDTYX1。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码×××。
被告:甘肃远东生态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沙河镇健康路**号(原林业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MA74E68L91。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码×××。
原告临泽县鼎盛图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远东生态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泽县鼎盛图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甘肃远东生态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临泽县鼎盛图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付拖欠原告的宣传标识牌制作安装费35256元,承担违约金6760元,合计42016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宣传标识牌制作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临泽县小泉子沙漠公园门牌,约定采取工料全包的方式,工程价款12000元,工程竣工期限为2018年3月20日,该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但对拖欠的600元维修金被告一直未支付。2018年5月9日,原被告再次签订《宣传标识牌制作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3×6米的双面广告牌两幅,并安装于临泽县小泉子沙漠公园,竣工期限为2018年5月18日,工程总造价332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广告牌安装到位。完工后被告没有给原告支付工程款,据此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33800元。另外原告还为被告完成了价值1456元的广告牌,被告仍然赊欠没有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至今。
被告甘肃远东生态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7年12月26日和2018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的《宣传标识牌制作工程施工合同》两份、金额分别为12000元和33200元的增值费专用发票复印件两张、金额分别为1200元和256元的增值费普通发票复印件两张(被告均收取了发票并挂账),针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缺席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和对原告所主张事实及诉讼请求的认可。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6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宣传标识牌制作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包工包料制作临泽县小泉子沙漠公园门牌,工程价款12000元,工程竣工期限为2018年3月20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订立后,原告为被告制作了门牌并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也给原告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但拖欠600元一直未支付。2018年5月9日,原告和被告又签订了《宣传标识牌制作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3×6米的双面广告牌两幅,并安装于临泽县小泉子沙漠公园,竣工期限为2018年5月18日,工程总造价332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日付总价款的40%即13280元,钢结构完工付40%即13280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15%即4980元,剩余5%即1660元为保修金;原告制作的广告牌保修期为1年;若发生违约,违约方按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将广告牌制作安装到位并交付给被告使用的义务。被告一直没有按照约定给原告支付相应的价款。在原告为被告制作广告牌时,另外还给被告制作了价值1456元的广告牌,被告也没有给原告付款。2018年5月17日和2018年6月14日原告给被告出具了金额为12000元和33200元的增值费专用发票,于2018年6月14日原告还给被告开具了金额为1456元的增值费普通发票,被告收到上述增值税发票联后用于其单位挂账及待付款依据,但没有给原告付款。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欠款无果,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和被告订立的两份《宣传标识牌制作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加工安装广告牌等相关合同义务,因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给原告支付拖欠的修理费,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除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还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虽然原被告订立的合同中约定若一方违约要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等没有具体约定,视为约定不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付欠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精神,该违约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4.75%计算认定,2018年5月9日订立的合同中约定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期限有四期,为便于计算,故对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自原告给被告开具增值费发票之日即2018年6月14日的次日即6月15日计算至本案开庭之日即2019年8月28日,共计438天的逾期付款利息为1892.4元(33200×4.75%×438天÷365)。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材料加工安装费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利息的诉请有证据予以证实,应予支持,但应以本院认定查明的数额为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和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主张事实的认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甘肃远东生态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偿付拖欠原告临泽县鼎盛图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材料及加工安装费35256元,承担逾期利息1892.4元,合计37148.4元,限被告甘肃远东生态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甘肃远东生态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晓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雅娜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注:本判决生效且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按期履行,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