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鼎盛图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临泽县亚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临泽县鼎盛图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自贡鑫美彩灯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泽县亚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沙河镇自由路523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平。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泽县鼎盛图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沙河镇健康路供销社一楼门面。
法定代表人:郭海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自**美彩灯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南环路228号川南五金城一期21栋21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余小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明,自贡市自流井区直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临泽县亚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临泽县鼎盛图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自**美彩灯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3民初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临泽县亚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临泽县鼎盛图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2019年1月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承揽制作合同书,约定合同履行地为最终合同签订地,并载明合同签订地为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故临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合同履行地即加工承揽地在临泽县,由临泽县人民法院审理调查此案,更有助于调取证据与查明事实,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该案由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1月6日签订的《彩灯承揽制作合同书》约定“本合同履行地为最终合同签订地,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首先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所辖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对签约双方而言,在发生争议后,一方当事人可在其所在地或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本案所涉管辖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临泽县亚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临泽县鼎盛图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平
审判员  邓伟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