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民终16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自**美彩灯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南环路228号川南五金城一期21栋216商铺号。
法定代表人:余小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奎,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明,自贡市自流井区直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泽县亚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沙河镇自由路523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正宁,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泽县沙河镇化音村四社4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泽县鼎盛图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沙河镇健康路供销社一楼门面。
法定代表人:郭海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自**美彩灯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因与临泽县亚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临泽县鼎盛图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3民初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自**美彩灯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小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奎、周建明,被上诉人临泽县亚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正平、李虎,临泽县鼎盛图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海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3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受理费145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宁川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曾 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云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