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鼎盛图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自贡鑫美彩灯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与临泽县亚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临泽县鼎盛图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民终16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自**美彩灯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南环路228号川南五金城一期21栋216商铺号。
法定代表人:余小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奎,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明,自贡市自流井区直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泽县亚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沙河镇自由路523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正宁,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泽县沙河镇化音村四社4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泽县鼎盛图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沙河镇健康路供销社一楼门面。
法定代表人:郭海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自**美彩灯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因与临泽县亚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临泽县鼎盛图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3民初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自**美彩灯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小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奎、周建明,被上诉人临泽县亚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正平、李虎,临泽县鼎盛图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海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3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受理费145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宁川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曾 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云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