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海创建设有限公司

赤峰九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城海创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404财保92号 申请人:赤峰九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松山物流园区五金机电城8号楼-01011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城海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郊太平别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阿鲁科尔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300********内资金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2万元。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中城海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阿鲁科尔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300********内资金,冻结金额限定在12万元。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赤峰九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