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7101民初363号
原告:云南某某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赫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某某机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94550869Q。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某某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勘察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长水机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云南某某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某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某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4元(已减半),由原告云南某某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