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冀05民终2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丽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号富天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满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河县宏伟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嵩山路东、珠江大街南侧上大公寓*号楼**号房。
法定代表人:宋学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培懿,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丽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河县宏伟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2018)冀0534民初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丽都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宏伟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上诉费用由宏伟公司负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河北丽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两次付清清河县宏伟门窗科技有限公司650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付清。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二、如以上条款逾期不履行,则按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2018)冀0534民初509号民事判决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774元,减半收取计887元,由清河县宏伟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74元,减半收取计887元,由河北丽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