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82民初1364号
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8022223938,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杨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辉,北京市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万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城北科技产业园朝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总经理。
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4元,由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红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