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博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宣化冶金环保设备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民初14420号
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巴庄子139号21幢B1105。
法定代表人:杨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辉,北京市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化冶金环保设备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
法定代表人:董志强。
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化冶金环保设备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起诉后,原被告已经私下达成协议并自行履行,希望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婍婧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邱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