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27574号
原告:***,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告:消防云(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中路77号207-B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西工业园***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悟心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1036号1幢。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173号1001-1007室103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沁心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C区3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予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88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 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