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1468号之二
申请人:***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怡,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消防云(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中路77号207-B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枢,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蓝公司)与被告消防云(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云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曾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1)沪73知民初1468号民事裁定,冻结消防云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432.2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11月3日,瀚蓝公司以已向法院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消防云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消防云(上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432.2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易 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