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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某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6679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1036号1幢。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西工业园***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173号1001-1007室103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消防云(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中路77号207-B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沁心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C区3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上***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消防云(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沁心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于2022年11月2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均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钱 洁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