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6679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1036号1幢。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西工业园***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173号1001-1007室103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消防云(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中路77号207-B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沁心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C区3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上***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消防云(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沁心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于2022年11月2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均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钱 洁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