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云(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消防云(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1468号之一
原告:***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赵峙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怡,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祺,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消防云(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中路77号207-B4室。
法定代表人:艾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伯涛,消防云(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天枢,消防云(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消防云(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立案后,本院委派调解组织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经调解,原告***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委托调解组织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陈瑶瑶
审 判 员  易 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侯楠竹
书 记 员  汤菁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