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国信担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4民初29094号 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7844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国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32号之一、之二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68212620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国信担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明确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将“国信”作为企业中的字号使用;二、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国信”字样;三、被告在国家级报纸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含合理支出费用)¥500000.00(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五、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注册成立于1994年6月30日,前身为深圳国投证券有限公司,1997年12月名称变更为国信证券有限公司,2000年6月名称变更为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3月名称变更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过20多年的发展,原告已成长为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公司经营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产品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股票期权做市等。公司注册资本96.12亿元;员工总数超过1.2万人;在全国118个城市和地区共设有58家分公司、184家证券营业部。同时,原告拥有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国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等4家全资子公司;持有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0%股权。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的数据,近年来,原告在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多项数据中均排名行业前列。自成立以来,原告投入了大量广告费用对“国信”商标、字号进行广告**,还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和刊物《国信日报》对“国信”进行**推广。经过长期经营和**,原告也获得了一系列**和奖项,仅2021年度,就在央行《中国证券报》等机构和权威财经媒体的各项评选中,荣获“金融科技发展奖三等奖”、“优秀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中介机构”、“优秀公司债券承销商”、“十大金牛证券公司”、“2021全能投行君鼎奖”、“中国证券业全能财富经纪***奖”等多个奖项。原告获得的**和奖项还包括:2008年12月,原告在世界金融实验室、蒙代尔杂志中文版、世界经理人周刊和世界企业家杂志联合主办的“2008世界金融实验室年度大奖”评选中荣获“2008年中国最值得信赖的十大证券公司”**称号;获金融时报、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颁发的2008中国最佳金融机构排行榜之“年度最佳证券公司”;2009年1月,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授予原告所持有的“国信证券”品牌为“深圳知名品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2009年9月,原告经(ABAS)专家系统委员会、亚洲品牌盛典组委会颁发“亚洲品牌500强大奖”;原告荣获理财周报颁发的2009年中国证券公司综合实力TOP20;2009年12月、2010年12月、2011年12月,原告荣获深圳市企业联合会、深圳商报颁发的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深圳百强企业称号;2010年5月,原告荣获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央电视台、新浪网等颁发的“中国证券市场20年最具影响力证券公司”称号;2009年5月、2010年5月,原告先后荣获上海证券报颁发的第二届、第三届中国最佳证券经纪商暨十佳营业部评选之2008年度、2009年度最佳证券经纪商奖;2010年8月,原告荣获深圳市企业联合会、深圳报业集团等颁发的“深圳经济特区30周年杰出贡献企业”;2010年8月,原告荣获深圳商报颁发的“深圳名片·最能代表30年深圳形象的知名金融品牌功勋奖”;2012年原告荣获理财周报颁发的“中国券商金方向奖评选”之“2012年中国最佳证券公司”;原告荣获经济观察报颁发的2014-2015年度中国卓越金融奖之年度卓越投资证券公司;2006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研究开发的多项金融项目多次获得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深圳市金融创新奖项”;2015年1月,原告“国信证券”荣获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评定的“深圳知名品牌”,有效期为2015年至2017年;“国信证券”在“2016**品牌榜”及“2017**品牌榜”的“金融品牌价值排名”中位列35位等。此外,《每日经济新闻》、《中国证券报》、《中国经营报》、《国际金融报》等媒体报刊对原告进行了大量报道。2016年10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取得第11334787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6类的“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金融信息;证券交易行情;基金投资;金融分析;发行有价证券;金融咨询;贸易清算(金融);信用社”,有效期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0月27日。被告系2011年1月4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工程投标担保、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企业投资咨询,与原告同属于金融行业,其使用“国信”作为其企业名称进行登记并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容易导致混淆,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和《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上述侵权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请。 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工商内档;2.第11334787号商标注册证;3.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4.国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5.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6.国信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网站截图;7.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8.原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9.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2019至2021年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情况;10.2020年度金融科技发展奖三等奖;11.2021年度深交所债券市场优秀机构;122021中国证券业金牛获奖名单;13.2021中国证券业财富经纪***奖;14.2021中国证券业投资银行君鼎奖;15.(2020)粤民终1546号民事判决书;16.(2020)粤03民终16530号民事判决书;17.(2020)粤03民终16531号民事判决书;18.(2020)粤03民终30722号民事判决书;19.(2019)京0105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书;20.(2018)粤0303民初22015号民事判决书;21.佛山市顺德区国信担保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工商内档;22.律师费发票。 被告没有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案经庭审,本院查明并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成立于1994年6月30日,前身为深圳国投证券有限公司,1997年12月名称变更为国信证券有限公司,2000年6月名称变更为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3月变更为现名称,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等。原告在全国开设多家分公司及营业部。 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133478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6类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金融信息、证券交易行情、基金投资、金融分析、金融咨询等,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0月27日。 原告经多年经营、**,获得了包括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度金融科技发展三等奖、2021年中国证券公司金牛奖等**。 被告成立于2011年1月4日,前身为广东天蓝鲸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2月28日名称变更为以太国信(广东)投资有限公司,2023年2月9日变更为现名称,系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市场调查、信息咨询服务等。 在2019年9月16日至2021年1月14日期间,经营范围包括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工程投标担保、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企业投资咨询等。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本院对本案所涉相关问题评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本案中,原告成立于1994年,自1997年开始将“国信”二字注册为字号,经过多年的**使用,取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其“国信”字号已具有一定影响,应当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企业字号予以保护。虽然双方的经营范围不完全一致,但在投资金融方面有一些交叉,且双方均属于广东省企业,被告注册“国信”字样的企业名称远晚于原告,且“国信”二字并无固定含义,被告作为市场竞争者,其应当知道原告的在先字号,应当遵守诚信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对原告字号予以合理避让,但仍注册含有“国信”的企业名称,亦未能证明其使用“国信”字样具有合理依据,具有攀附原告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容易使他人误认为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因案中证据难以确定原告因本案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情况下,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综合考虑原告字号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000元。原告超出上述数额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原告主张被告登报以消除影响,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行为对其商誉造成不良影响,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国信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将“国信”作为企业中的字号使用;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国信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70000元; 三、驳回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国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