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1民初1286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三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河堤北路与康园街交叉口枫桥水岸****(五原路六街坊**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2069XJ。
法定代表人:杜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泽昆,河南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百峡,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三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2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黄中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袁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