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405行审71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405MB2857104B,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林运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马明光,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士华,枣庄市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枣庄七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儿庄区张山子镇鹿荒村。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台自然资监(罚)字[2020]0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执行请求:1、退还非法占用的台儿庄区张山子镇鹿荒村的土地;2、拆除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155.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事实与理由:枣庄七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台儿庄区张山子镇鹿荒村一宗面积为155.4平方米土地建设综合楼,枣庄市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被执行人收到台自然资监(罚)字[202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未履行处罚事项。
经审查查明,枣庄市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调查认定,2019年12月,枣庄七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台儿庄区张山子镇鹿荒村一宗面积为155.4平方米土地建设综合楼,该土地现状地类其他林地,规划用途为其他林地,被执行人枣庄七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该土地,不符合台儿庄区张山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枣庄市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履行立案、审理、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听证告知、呈报等程序后,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了台自然资监(罚)字[2020]09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15日那日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5.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非法占用的其他林地155.4平方米,每平方米按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108元(大写:叁仟壹佰零捌元整)。枣庄市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3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台自然资监(罚)字[202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枣庄市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台自然资监(催)字[2020]0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认为,枣庄市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对枣庄七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责令15日那日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5.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枣庄市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枣庄市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台自然资监(罚)字[202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处罚事项(第1、2项),由台儿庄区张山子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判长 董兴旺
审判员 孙茂平
审判员 张春岭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