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鲁1121执189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被执行人:日照尧王房地产有限公司潮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尧王房地产有限公司潮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121民初1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日照尧王房地产有限公司潮河分公司未按调解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3438元,申请执行费55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日照尧王房地产有限公司潮河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日照尧王房地产有限公司潮河分公司已偿付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43438元,及利息5000元,剩余款项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尧王房地产有限公司潮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