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02民初1650号
原告:山东东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80868482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兴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F2NFL7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东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兴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东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东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