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泰和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2民初37392号
原告***,女,1960年5月24日出生,北京美高梅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维振,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强,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中建泰和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统路**西田各庄镇政府办公楼**-85.
法定代表人宋祖才,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郭少军,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
负责人魏宝兴,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强、北京中建泰和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明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邹金宏
书记员张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