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8民初2384号
原告:邯郸市特诚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讲武镇小北汪三分村西。
法定代表人:郝磊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哲,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建泰和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西统路**西田各庄镇政府办公楼**-85。
法定代表人:宋君,该公司经理。
邯郸市特诚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诚公司)与北京中建泰和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特诚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以泰和公司已把货款向其支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特诚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计1171元,由原告特诚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凯庭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