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泰和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邯郸市特诚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建泰和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8民初2384号

原告:邯郸市特诚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讲武镇小北汪三分村西。

法定代表人:郝磊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哲,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建泰和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西统路**西田各庄镇政府办公楼**-85。

法定代表人:宋君,该公司经理。

邯郸市特诚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诚公司)与北京中建泰和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特诚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以泰和公司已把货款向其支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特诚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计1171元,由原告特诚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凯庭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