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立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立中汽车设计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衡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4财保70号 申请人:长沙立中汽车设计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金泓园三占麓谷国际工业园基地北栋厂房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7443720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衡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东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3185362488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立中汽车设计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衡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衡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长沙立中汽车设计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编号为6030209046020220000222-00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申请人长沙立中汽车设计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责任担保,保险金额为360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立中汽车设计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衡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00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3600000元; 二、若被申请人湖南衡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3600000元,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衡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立中汽车设计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