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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地玛珂电液控制系统有限公司、鹤壁阳光物资招标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特48号
申请人:北京天地玛珂电液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南大街**(科技创新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张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寒,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鹤壁阳光物资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岗,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东div>
法定代表人:李书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涛,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北京天地玛珂电液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鹤壁阳光物资招标有限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0日经我院驻院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经双方一致确认,申请人鹤壁阳光物资招标有限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后,3月26日之前退还申请人北京天地玛珂电液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250,000元(账户名称:北京天地玛珂电液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和平里支行营业室账号:02×××76)
二、如果未按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北京天地玛珂电液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鹤壁阳光物资招标有限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经我院驻院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李小清
审判员  孙艳凌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卢云玲
书记员袁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