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2财保133号
申请人:任丘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议论堡乡阁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336107098J。
法定代表人:边庆培,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华飞兴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泃河西路45号-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399299891A。
法定代表人:白恩柏。
申请人任丘市**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飞兴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申请人任丘市**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华飞兴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基地东区支行(账号:32×××89)的存款269051.4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飞兴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基地东区支行(账号:32×××89)的存款269051.4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865元,由申请人任丘市**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俊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