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4民初5750号
原告:青海澹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TX45C,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84号7号楼2单元207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国土勘测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059101324J,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澹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国土勘测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青海澹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澹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