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2922民初1772号
原告:***,男,生于1979年11月6日,住临潭县。
原告:***,男,生于1970年2月9日,住临潭县。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中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生于1991年06月8日,住康乐县。
被告:***,男,生于1987年4月17日,小学文化程,住东乡族自治县。
被告:康乐县交通运输局,地址:康乐县交通运输局(康乐县东街18号)。
法定代表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告:甘肃长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称康乐县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附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2599541013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康乐县交通运输局、甘肃长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1元,减半收取11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毛娟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