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长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洮县三顺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康乐县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2922民初1766号
原告:临洮县三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衙下集镇中川村红道峪沟口。
法定代表人:王凤林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18日,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康乐县。
被告:康乐县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附城镇石王村王家。
法定代表人:张建斌职务:经理
原告临洮县三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康乐县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受理后。原告临洮县三顺建材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9日原告临洮县三顺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洮县三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洮县三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临洮县三顺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明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马燕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