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长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洮县三顺建材有限公司与康乐县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2922民初1765号
原告:临洮县三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衙下集镇中川村红道峪沟口。
法定代表人:王凤林,系总经理。
被告:康乐县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附城镇石王村王家。
法定代表人:张建斌,系经理。
原告临洮县三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康乐县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临洮县三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以放弃对被告康乐县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洮县三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洮县三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马永伟
人民陪审员  马玉荟
人民陪审员  马玉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毛娟娟
书 记 员  朱依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