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4737号
原告:江苏亚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张桥工业集聚区同源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杨亚东。
被告:元工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175号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20层。
法定代表人:张起。
原告江苏亚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元工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亚盟电气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亚盟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伏平卫
书 记 员 程鹏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