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1民终74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2月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第二水文地质大队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枫,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黑龙江省生态地质调查研究总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
法定代表人:黄荣富,该研究院院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第三人黑龙江省生态地质调查研究总院(以下简称生态地质研究院)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0)黑0110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0)黑0110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的房产证是通过不合法的途径取得的,***与***同时承租了103室房屋,***提供的房产证显示与***的现住址是一个住址,都是103室,103室本是一个共有房屋,承租人是***与***,双方都是承租人的情况下,***没有权利买断部分产权,办理产权是非法的。二、生态地质研究院是103室的原权利人(***和***的共同单位)已经明确承认房屋有纠纷,房屋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既然房屋存在纠纷,就不能办理产权,显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非法的。三、***与***居住在共有的房屋内,***把***的小卧室私自封死,私自改了房屋结构,现***要求拆除,恢复原状,恢复***继续使用共有部分,这是符合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的。一审法院以房屋是历史遗留问题不予恢复原状是错误的,因为历史遗留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共有房屋存在使用争议,但***从没有让渡自己的共有走廊归***所有,现在由于***违建部分被拆除,要求按照相邻关系原则,恢复共有走廊的使用以及生活必须的卫生间、厨房、水电。***应该排除妨碍,限期拆除***小卧室通向共用走廊的围墙,恢复小卧室门的原状。
***辩称,***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的产权证所确定的房屋所有权部分不包括***的公产房在内,***是承租权,***已经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无权要求***在自己所有的房屋及墙面上开通任何门窗,***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请求驳回上诉。
生态地质研究院未到庭,未发表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限期拆除香坊区司徒街74-1号1单元103室小卧室通往室内共用走廊的围墙,恢复小卧室的室内门,***继续使用室内共用走廊、卫生间、厨房、水电;2.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原黑龙江省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勘察院的退休职工,该单位现已更名为生态地质研究院。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司徒街**楼房系原黑龙江省第二水文地质勘察院的公产房,作为福利向职工承租。。位于哈尔滨市××区××街××单元××房屋××系××屋××室***承租小屋,***承租大屋。***、***共用走廊、厨房、卫生间、水电。***、***在合租的过程中产生矛盾纠纷,***将***的小卧室通往走廊的室内门拆除,用围墙封闭,原室内共用部分的走廊、厨房、卫生间封闭为***使用范围。原黑龙江省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勘察院在***承租房屋窗户的位置进行了改建,在窗外搭建了临时使用的厨房和卫生间,并搭建附属简易门棚供***出入。2020年4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要求限期拆除***承租房屋的改建部分。2000年6月,原黑龙江省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勘察院实施房改,***对当时居住的封闭空间(即现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居住的房屋目前仍属于公产房。
一审法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已于2000年6月19日通过合法途径对封闭空间取得房屋所有权,***在相邻关系中并未实施损害***合法权益的行为,***改建部分的拆除系政府行政行为。***承租的房屋系公产房,房屋目前存在的结构问题系历史遗留问题。***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已预交10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其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房产证的行政诉讼为由,申请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认为,***于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对一审诉讼期间***举示的证据提起行政诉讼,据此申请中止本案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准许。***经公产房所有权单位同意,对其原承租公产房进行买断,并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诉请要求拆除***已取得所有权房屋的内部构筑物,使用***已取得所有权房屋内的走廊、卫生间、厨房、水电,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立娜
审判员 辛吉雁
审判员 吴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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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姜珊
书记员李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