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态地质调查研究院

黑龙江省生态地质调查研究院、开原市隆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82执109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生态地质调查研究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执行人:开原市隆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生态地质调查研究院与被执行人开原市隆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冻结,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1282执10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静波
审判员  张铁强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