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5财保10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6月16日生,住昌乐县。
被申请人:***,男,1997年3月23日出生,住昌乐县。
被申请人:山东宏升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GJ××××号轻型栏板货车一辆,潍坊银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案情况紧急,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GJ××××号轻型栏板货车一辆。(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两年)
保全费3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会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郄本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