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深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深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重庆震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执247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深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被执行人:重庆震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桥铺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深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震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津0111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截至2020年11月5日,被执行人已给付14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其名下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按期向本院汇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4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均无可用余额。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法院的执行工作,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坤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程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