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锦宸集团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04民初74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 被告:锦宸集团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泰州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海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春兰路13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5652651886。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董事。 被告:田某,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原告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宸集团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14元,减半收取计9757元,由原告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