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6民初11168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叶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叶某某、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某某、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1元,减半收取626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