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民初1095号
原告:聊城恒鑫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街道湖南西路西安交大科技园7号楼4楼黄海玲。
法定代表人:李英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玲,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恒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牛角店镇吕楼村村委会东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尹承银,执行董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执行董事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与内江道交口清湖花园9-3-101。
法定代表人:秦作广,执行董事。
被告:泰州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东泰花园S1幢201号。
法定代表人:田慧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聊城恒鑫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恒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聊城恒鑫福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恒鑫福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恒鑫福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聊城恒鑫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