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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直建筑设计院、吉安市华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803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省直建筑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安市华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浙江省省直建筑设计院申请吉安市华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03民初78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省省直建筑设计院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03民初781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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