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苏0804执332号
***:
***、***、***、***、淮安市淮阴区水利工程队:
***与***、***、***、***、淮安市淮阴区水利工程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人民币3175元。经本院立案受理,依据本院(2017)苏0804民初54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立案前,淮安市淮阴区水利工程队分两次已将人民币425587元转至本院账户,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575元,余款人民币425012元本院已分别转付给另案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将工资款人民币2857.50元转至***账户,申请执行人***不再向被执行人就该案主张其他任何权利。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院(2017)苏0804民初5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