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402民初32356号
原告:韦某,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生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生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薛某。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至6轴23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xxxxxxxxxxxx。
负责人:郭某。
原告韦某与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福建某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原告韦某于202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韦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