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3004号
原告:***,女,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红光路1号办公室一层01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福建中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方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