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中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3004号 原告:***,女,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红光路1号办公室一层01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福建中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方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