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中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盛泰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104执保260号 申请人:福州盛泰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前锦村前宅30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26C5P6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中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红光路1号办公楼一层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93963549。 申请人福州盛泰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中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州盛泰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5303.1元的财产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州盛泰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5303.1元的财产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96.51元,由申请人福州盛泰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