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9民初10582号
原告:上海市虹口区市容建设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飞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晖,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亮,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方竞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杨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勤,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昌军,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蓉蓉,女。
第三人:上海昕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iv>
法定代表人:周宝中。
原告上海市虹口区市容建设公司与被告上海一方竞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昕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市虹口区市容建设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施 剑 蓉
代理审判员 沈 文 宏
人民陪审员 张 素 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范毅君、夏璐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