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晶泽新能源镇雄有限公司;云南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云0324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雄街道西关街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217332196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晶泽新能源镇雄有限公司,住所地昭通市镇雄县旧府街道办事处陈贝屯村委会沟军田安置点一排五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7MABWJHYM2G。 法定代表人:***。 关于云南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晶泽新能源镇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作出(2024)云0324诉前调书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云南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申请恢复执行。其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33969元。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本院先后2025年1月、3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人行等信息,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 三、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对被执行人晶泽新能源镇雄有限公司的车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在申请人的债权未得到实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还下差部分未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