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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刘某某、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324民初1754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甲公司,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云南某乙公司,地址昆明市嵩明县。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男,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某乙与被告刘某某、李某某、云南某甲公司、云南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并于2024年7月25日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30元,减半收取19315元,由原告王某乙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