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324民初1754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甲公司,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云南某乙公司,地址昆明市嵩明县。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男,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某乙与被告刘某某、李某某、云南某甲公司、云南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并于2024年7月25日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30元,减半收取19315元,由原告王某乙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