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24执14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被执行人:**,男,1991年1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被执行人:云南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324217332196W,住所地曲靖市罗平县罗雄街道西关街127号。
法定代表人:陈保祥。
关于***申请执行云南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的(2021)云0324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0日履行110000元,剩余30000元暂时不付,若工程出问题,再把30000元按照银行存款利息付给***,由***来处理所出的问题,若工程不出问题,30000元就不再付给***。
二、诉讼费3135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给***。
二、申请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冻结、失信人员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2021)云0324执145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小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通